便民农民少跑路早报销我县各类医
全国各地新农合县外住院都必须开转诊证明,一般要求患者在住院前或住院后5日内办理手续,到参合地县(区)级新农合机构进行审批。
如果是从县医疗机构转出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出具《县外医疗机构转诊申请表》或转诊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到县(区)级新农合机构审批,审批完到相应的医疗机构住院。
如果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户口簿(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住院后5日内到本县(区)新农合机构审批,并开具转诊证明,医院如果是即时结报医疗机构直接在本院报销,如果不是,则持相关出院报销资料到本县(区)新农合机构报销。
为了让参合农民能少跑路,早报销,经卫生局研究决定,把审批转诊证明的权限医院、医院以及各个乡镇卫生院。
以前只有合管中心具有办理审批转诊证明的权限,现在14个卫生院,2医院再加上合管中心,一共17个机构同时运行大大的提高了办事效率,真正的做到了让参合农民少跑路,早报销。
安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域外就医转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县域外转诊就医管理,合理分流病人,争取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按照保定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实行逐级转诊规定,参合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村居民转诊时须先转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并到县合管中心备案后方可转诊。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县级医疗机医院、医院。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逐级转诊分正常转诊、非正常转诊、无转诊。
正常转诊是指患者经县级医疗机构诊治,限于技术条件、医疗水平等因素不能确诊或完成治疗,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审批表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非正常转诊是指患者未经县级医疗机构诊治,自行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事后到县合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无转诊是指患者自行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未到县合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视为正常转诊:
(一)参合农村居民因急、危、重症疾病住院治疗或在探亲等短期外出因急、危、重症疾病住院治疗(一般疾病除外),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患者或其家属及时向县合管中心报告,5日内(住院少于5天者应在出院前)补办转诊手续。出院后持急诊证明或抢救证明办理报销手续。
(二)在外务工、居住的参合农村居民患病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住院少于5天者应在出院前)到县合管中心补办转院手续。出院后,持务工单位证明、居住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住证明办理报销手续。
(三)恶性肿瘤放化疗及终末期肾病透析患者,第一次住院已办理正常转诊手续的,自第二次住院开始,医院诊断证明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医院应按照正常转诊程序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四)精神病、血液病等县级医疗机构无诊疗科室的参照本条第(三)款管理。
第六条参合农村居民患病住院办理正常转诊手续的,按照《安新县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参合农村居民非正常转诊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时在该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降低5%予以补偿。
参合农村居民无转诊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时在该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降低10%予以补偿。
第七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专人负责转诊审核工作,并由副院级及以上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县级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村居民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为参合人员指定医疗机构。
第九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诊的参合农村居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县合管中心。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村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由安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安新县新农合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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